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陈正才故意杀人案
2015年2月24日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赣中刑一终字第46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正才,男,1966年4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平阳县顺溪镇后洋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大余县看守所。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正才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2007)余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正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上诉人意见,认为本案主要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被告人陈正才在山西省大同市认识了被害人杨某某并一起同居。2007年春节后,俩人租住在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余村谢良通家六楼。同年3月2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正才与杨某某躺在租住房内休息,杨用手机发短信指责雷某某(女,杨怀疑其与陈正才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不一会儿,雷打来电话与杨争吵。杨叫陈接听电话,并叫他辱骂雷。陈为缓解与杨的关系,说了雷,并叫她以后不要打电话来。杨说陈不是这样骂,俩人争吵起来。几分钟后,陈正才的前女友周某某打电话来找陈,杨又叫陈骂对方,陈也骂了周。但杨说陈不是这样骂,俩人又争吵起来。杨用手抓伤了陈胸前等部位。陈非常气愤,下床走到卧室门边的木架上拿了一把菜刀,并上床把刀架在杨的喉咙部位,说砍杨,杨就叫他砍。陈未砍,并把刀放在床边地上。争吵中,杨拿起刀递给陈叫他砍,气急的陈从杨手上拿过刀,用力在杨的喉咙处猛割一刀,杨便跳下床,陈又往杨背部和后颈砍了三刀。杨倒在卫生间内,陈对杨说:“你死去算了。”但杨总说有救,陈才停止侵犯想到救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背杨下楼等救护车,送到大余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某(又名杨某某)陈述,证明2007年3月26日下午和陈正才在租住谢良通家的房内休息时,她因怀疑陈与以前的情人雷某某、周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先后用手机发短信及在通话中骂了她俩。她叫陈正才骂,陈骂了几句就挂了电话。她心里好气愤,就跟陈正才吵架,还在陈身上抓了几下,打了陈脸上几巴掌。陈到卫生间旁边的框架上拿起一把菜刀架到她脖子上说要砍她,她说:“你砍啊!”这时陈把刀放在床边地上。她又跟陈吵,陈就又拿起刀来架在她脖子上,她就说:“你砍啊!”陈就真的往她脖子上砍了一刀,又对着她脖子处砍了一刀,在背部又砍了一刀,她抓着陈拿刀的手,叫陈不要砍了。陈就把刀放在厨房里,后她一直向陈求救,陈就拿起手机打电话到医院,背她下了楼,救护车送她去了医院。
2、证人石应刚证言,证明2007年3月26日下午五时多,他接到陈正才的电话,电话中陈正才向他借几百块钱,说他把老婆砍到了,现在人民医院三楼抢救。
3、证人杨东凡证言,证明2007年3月26日下午5时左右,他接到陈正才打来的电话,说快寄钱过去,他妹妹杨某被其砍伤了喉咙,现在江西大余县医院抢救。后他与弟弟杨兴智商量,向大余县公安局报案。
4、证人吴燕华证言,证明2007年3月26日下午2时许,她从外面回租住房后,听到六楼那对男女在吵架,吵得较凶,这个女的声音好大,男的声音比较小并且讲的话也不多。下午5时左右,他看见这个男的背着这个女的出了楼梯口走了。
5、证人吴清香证言,证明2007年3月26日下午3时多,她听见六楼传来好吵的声音,知道有人在吵架。吵了有一个多小时,直到下午4时30分左右就没听到什么声音了。
6、证人郭朝宾证言,证明2007年3月26日下午,他接到一个13097163965电话,称其妻子自杀,割破了喉管,就同值班医生到中大桥附近,有一名约40岁的男子背着一名女子出来,两个人身上都好多血。他们把受伤的女子送到县人民医院外科抢救,下午6时多,他同医生周忠明将受伤的女子送到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治疗。到附属医院后就有警察把那名男子带走了。
7、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大余县南安镇中山南路谢良通家六楼陈正才租住房内及现场概貌、地面上的血迹等。现场提取菜刀一把、血迹、头发若干。
8、赣州市公安局赣市公刑技(医)鉴字(2007)1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送检的菜刀上的血迹,犯罪嫌疑人陈正才衣服上的血迹与被害人杨某某血样的dna可以认定同一。
9、大余县正兴司法鉴定中心(2007)余司法活检鉴字第57号、第79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杨某某颈前有一长约12cm的伤口,喉咽部断裂,暴露颈椎;颈项部有一长约6cm的砍伤口,颈背部有一长约7cm的砍伤口,深达第一胸椎,棘突断离;右肩胛处有4cm长的砍伤口。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伤残等级为八级。。
10、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顺溪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被害人户口复印件,证明了被告人陈正才及被害人杨某的身份。
11、大余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2007年3月26日18时15分,大余县公安局接到杨兴智的报案后,即通知赣州市章贡区刑警控制陈正才,后在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门口将陈正才抓获归案。
12、“和解协议”,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正才与被害人杨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
13、被告人陈正才归案后,供述了他于2004年认识杨某某,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7年3月26日下午在租住房内休息时,杨怀疑他与以前的情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俩人发生争吵,他气得很苦,想干脆把杨某某弄死,然后去公安机关自首。即持菜刀在杨某某的喉咙部位猛拉一刀,杨某某转身抱住他求救,他就出去打“120”电话,并背杨某某下楼,后将其送到医院抢救。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正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能够自动有效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时考虑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以及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等量刑情节,可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十四条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正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原审被告人陈正才上诉提出,杨某某恶言污辱了他两个多小时,还用脚踢、用手抓伤其很多部位,他才割一刀,没有割几刀,并没想割死杨某某;后来,他打电话给急救中心,背杨某某下楼等“120”车到大余县人民医院,他想去自首,但杨某某说不要去,他不服判决,要求法院再从轻处罚。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正才在与被害人吵架后,竟持刀砍杀其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杨某某重伤乙级,八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上诉人与被害人系同居关系,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上诉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能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属犯罪中止;案发后能认罪悔罪,附带民事部分也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审人民法院判处其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五年已属减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陈正才提出不想杀死杨某某,想去自首,要求再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陈正才在侦查机关供述,他因当时气得很苦,想把被害人杀死去。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喉咽部被割断,颈项部、颈背部等另有三处刀伤。因此,从被告人使用的凶器,砍杀的部位及造成的后果,结合被告人行凶时的心理状态,足以认定上诉人陈正才具有剥夺他生命的主观故意,且案发后,上诉人没有投案自首情节,其上诉理由不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世雄
审 判 员 尹钟华
代理审判员 欧阳光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琼


来源: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李鉴春——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1378127166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