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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二审新证据认定标准抗诉案获改判
2015年3月7日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记者徐伟张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指令一中院再审撤销其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做出的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申诉人赵某加班工资56400元及相应经济补偿金的判决。据介绍,这是重庆市检察机关依据二审新证据认定标准抗诉成功的第一案。

  2007年7月28日,赵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赵某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合同期限从2007年7月30曰至2010年7月29曰。2009年1月4日,该公司以赵某未完成2008年11月、12月销售任务为由辞退赵某,双方在加班工资等问题上产生争议。赵某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向重庆市渝北区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6万余元及相应经济补偿金等。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56400元及相应经济补偿金。

  被告房地产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中,法院责令该公司一周内提交考勤记录并作为新证据采用。据此“新证据”,最后判决一审被告即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赵某加班工资5708元等。

  赵某不服终审判决,遂向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二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没有新证据可以提交,且房地产公司明知在仲裁程序中已经提交过,仍然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说明考勤记录只保留两个月,已无法提交的情况下,还责令该公司于一周内提交考勤记录,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4条、第41、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证据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10条有关举证时限及二审新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

  另外,渝北区检察院通过仔细分析该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及考勤说明条,发现两者之间矛盾冲突较多,考勤记录缺乏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证据规定》第2条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遂建议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市院提请抗诉。经重庆市检察院抗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一中院再审。再审判决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该案抗诉成功,为申诉人挽回经济损失5万余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我市检察机关根据二审新证据认定标准抗诉成功的第一案,标志着我市司法机关在推进程序正义方面又有了一大进步。”谈到此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吕庭长这样说。
来源: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李鉴春——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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