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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单位48万余元资金买彩票,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2015年10月3日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挪用单位48万余元资金买彩票

被告人王某系某公司某销售处店长,王某迷上彩票,寄希望于中大奖,将所有的收入都投入其中。因欠下几万元的彩票款,王某便铤而走险,在2007年1月至10月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货款485339元来支付彩票款,2008年4月,公司发现并报案,王某潜逃,到2010年10月投案自首。

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1年7月26日,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四十八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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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鉴春——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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