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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抢劫在校生被判刑三年零七个月
2015年11月24日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近日,现年19岁的蒙某,因结伙持刀抢劫在校生675元钱,被大新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蒙某及韦某、冯某、赵某等人在大新县城一起玩时,韦某提议要对榄圩中学的学生实施抢劫,其他人均表示同意,并购买两把长刀以备作案。当晚23时许,被告人蒙某伙同韦某、赵某、冯某(另案处理)手持两把长刀窜入大新县榄圩中学男生宿舍楼,强行闯进该校八间宿舍,威胁宿舍的学生要钱,共抢走三十一名在校住宿生的金钱共计675元。案发后,被告人蒙某于2011年11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蒙某的家属代被告人退赔赃款675元,交由大新县榄圩中学退还被害学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蒙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赔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考虑以上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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