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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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高科技犯罪遭4大难题
2015年12月21日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低风险犯罪
  ——“网上购物”背后的秘密
  今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通过发布出售电池、cd盒等虚假网上购物信息,连续诈骗多名外国人,作案金额超过3万美元。这位某名牌大学毕业的高才生实施网络诈骗屡屡得手,不过是靠几个简单制作的英文网站。以极低的成本实施,并且容易逃避打击是网络犯罪日渐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犯罪不需借助暴力,也不会遭遇激烈反抗,因而被发现的概率很低。
  网络犯罪大多是通过对程序和数据等信息的操作来实现的,犯罪行为实施后对信息载体不会造成任何损坏,甚至不留任何痕迹,所以很难被发现。比如,实施网络诈骗,只需在网上发布一条虚假产品信息,并公布一个银行账号,就能在短时间内骗取各地网民的大量钱财,与传统诈骗相比,既容易得手,又见效快,且风险更小。美国有学者估计,网络犯罪的发现率仅为1%。广州市检察机关2003年起诉的一起高考信息网络诈骗案,犯罪分子一个月内就敛财近80万元。如何高效填平这些或明或暗的网络陷阱,成为有关方面亟需解决的难题。
  网络超时空
  ——国内“严打”奈我其何
  互联网的开放性使网络犯罪可以在世界任何一个地点发生,让犯罪分子在任何国家、任何角落针对世界范围内任意网络用户实施犯罪,或者通过服务器对某个目标实施远程犯罪,不受时空限制,使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贩毒等等犯罪变得越来越“国际化”。
  近年来,广州市检察机关在数起办理网上赌博和传播淫秽物品案件时发现,案中涉及的服务器大多在境外,即使打击、铲除现有的网络,也难以彻底根除罪案。以广州市检察院日前批捕的“逍遥山庄淫秽色情网站案”为例,该网站制作人员慑于国内“严打”声威,将网站的服务器架设在境外,在境内远程维护。截止案发当日,该网站会员已达10万多。计算机网络高速发展,把世界变成了一个“地球村”,网络犯罪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随着国际互联网被扩散,危害波及全球,甚至可能导致全球的互联网瘫痪,没有哪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成为“网络孤岛”而免受袭击。
  电子证据
  ——收集、固定和认证困难重重
  随着手机代收费、电子银行等交易方式兴起,网络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司法机关锁定网络犯罪证据带来挑战。网络犯罪的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这些证据多存在于如程序、数据等无形的信息中,很容易被更改和删除,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网络犯罪的超时空性,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分离,犯罪嫌疑人常常利用境外服务器,给司法机关远程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电子证据的固定也有相当的难度。犯罪嫌疑人一般把有害信息发布在公共信息网上,有关机关要取得固定证据时就必须将网络中的整个网页及其正常信息内容一并复制出来,其证据全貌才能完整体现出来。要收集和固定发给世界各地成千上万人的“有害信息”,其难度可想而知。另外,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计算机只认口令不认人,一些“黑客”盗用他人的密码实施犯罪后,有时即使查到ip地址,司法机关也难以在法律上确定谁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这些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或排他性,难以定案。电子证据并未被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证据形式之中,因此,如何确定电子证据的效力以及电子证据的归类和转化程序等问题也是立法机关应该考虑的问题。
  法律滞后
  ——传统刑法理论受到挑战
  广州警方曾接到某网络互动娱乐有限公司这样一宗报案:该公司经营的《大话西游online Ⅱ》游戏中有部分玩家的游戏账号被盗,损失金额约1500元。据统计,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用户为9880万,仅次于美国。而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我国玩家群以每月30万人的速度扩张,产业规模以至少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玩家“网络财产”的性质如何认定?该如何受到法律保护?对此,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也处理不一。广州市今年发生一起颜某盗窃他人网络游戏装备案,由于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也没有权威部门能评估出虚拟物品的价值,导致公、检、法三者对案件性质各有说法。

来源: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李鉴春——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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