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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0日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海刑初字第21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书利,男,1973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寄料镇寄料村7组。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6年10月8日被羁押,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1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书利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书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书利自2006年3月以来,在本市海淀区黄亭子2号附近一无名书店内贩卖盗版书籍。被告人郭书利于同年10月8日10时许,在上述地点被民警抓获,并当场起获各类书籍共2120册。经鉴定,起获的书籍均系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王迪、魏勇、娄建瓴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查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书利违反国家规定,贩卖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书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8日起至2007年6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七 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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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鉴春——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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