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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2016年1月29日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近一时期,有关大学生犯罪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大学生可谓上帝的“宠儿”,是令人羡慕的“天之骄子”,美好的前途指日可待,何以走上犯罪道路?为此,笔者以海淀法院少年法庭近年来审结的大学生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探讨一下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犯罪特点
  自1999年开始,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大规模上升,类型以财产型犯罪和伤害型犯罪为主,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且高智能犯罪比率较高。笔者认为,我国高校自1999年至2001年3年间,共扩招300多万人。大学生总体人数的增长与犯罪大学生人数的增长有着相当大的关系。大学生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如非法组织卖血等,但比例不大。一般来说,能够考入高等院校的青少年智商相对较高,在一些案例中博士生、硕士生不乏其人。从犯罪手段上看,由于大学生大多能将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运用到犯罪之中,其犯罪手段比一般犯罪表现出高超性和隐蔽性。有利用自己所学计算机专业知识盗取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牟利的;有为逃避侦查,在作案过程中采取反侦查措施的等等。
  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自民办大专院校。主要原因是部分民办大专院校管理松懈,学校、家长对学生的管理常常出现真空状态,学生容易受到不良习气的影响,而无人约束。但到了2002年,这一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经调查发现,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
  犯罪原因
  笔者认为,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自身原因:
  大学生绝大多数已经成年,但是,同生理上的成熟相比较,大多数大学生的心理水平提高的相对缓慢,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这些大学生不同程度还具有未成年人的某些心理特点。
  情绪不稳定,自控力较差。尚没有迈入社会的大学生往往年轻气盛,自我约束能力差,感情比较脆弱、易冲动,缺乏对事件的正确处理与驾驭能力。在一定的突发事态刺激之下,容易冲动和感情用事,极有可能与他人发生冲突,容易产生偶发性犯罪。大学生犯罪中的伤害型案件多数都是起因于此。
  依赖心理过重,无法应对挫折。现在大学生独生子女居多。他们在父母的呵护下,生活一直比较顺利。进入大学后,他们往往要远离父母独立生活,但其潜意识中仍然在寻求依赖,自我定位不准,对挫折没有思想准备,一旦遇到重大事件容易产生过激行为。
  难以调整自身对社会变化的认识。随着大学的扩招,大学生队伍的日趋膨胀,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日益显现出来。如大学生失业现象增加等等。这些使现代大学生不再有过去大学生拥有的那种自认是出类拔萃的优秀者的想法,他们的自我预期值下降,这就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的心理。
  二、学校教育方式的缺陷:
  某些院校包括一些名牌院校对学生的知识教育和学校的设施建设抓得比较紧,而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法制教育、学生在校外的活动情况,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学生的增多,大学内部对学生管理弱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社会要求及家长期望都很高,个人成才欲望强烈。但由于其心理尚未成熟,缺乏社会经验,加上为在激烈的高考竞争中取胜,几乎全身心地投入学习,心理比较脆弱,适应能力差,情绪不稳定,心理失衡常常发生。他们是心理障碍高发、易发群体。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却相当薄弱。
  法制教育流于形式。法制教育是道德教育的基础,在高等学校对学生的道德教育中,应当始终把法制教育摆在重要的位置。目前的大专院校中,在大学一、二年级一般都增设了法学理论课程。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大学生虽然知道自身行为违法犯罪,却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手段比较高超,不会被查获。可见,大学生仅掌握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知识是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应该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大学生们的脑子里装上法律这根弦,遇事知道用法律的标准来衡量。
  三、家庭教育方式失当:
  对于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来说,家里能够出大学生是一种莫大的骄傲。因此,无论家庭经济条件好坏,很多家长都对自家的“骄子”给予了过多的溺爱。有的父母不惜省吃俭用,也要为孩子设计舒适的环境。经济条件好的,更把孩子当作“掌上明珠”,千方百计满足孩子的一切要求。在溺爱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往往养成任性、自私等不良习性,而这种习性成为诱发他们心理疾病的病灶,导致他们产生性格孤僻、自控力差、交际恐惧症、自闭症等心理问题和疾病,有些还发展为暴力倾向和行为。
  除了上述原因外,社会中各种不健康思潮的影响也是导致大学生犯罪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一些非主流文化及不同背景的西方文化、港台文化对大学生产生着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像色情、暴力、荒谬、享乐主义以及某些西方、港台文化中所宣传的私有化、极端个人主义文化及文化商业化作用下产生的各种文化糟粕,在社会上起着极坏的影响。特别是随着大学亚文化的发达,强化了学生的越轨心态、浮躁心态,使他们越来越追求功利化的目标。
  犯罪预防
  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减少和遏制大学生犯罪,防患于未然,其关键和根本在于健全全社会的预防系统。笔者主要从学校预防和司法预防两方面入手,探讨对大学生犯罪的预防。
  一、学校预防:
  加强心理教育。针对大学生心理发展不够成熟的特点,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当前尤为重要的是引导大学生控制情绪,增强社会应变力,学会处理现实与愿望的矛盾,学会自我调适,做事前理智思考。学校还要引导大学生克服心理障碍和自闭倾向,帮助他们学会与人沟通,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方法。同时,学校要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恋爱与性问题,指导大学生以严肃的态度对待爱情,正视恋爱关系,保持稳定的情绪及健康的心理。
  此外,学校还要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这不是仅靠传授几节法制教育课,一天两天就能解决的问题。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在整个大学阶段都不应中断,并且在不同年级要有不同的任务和重点,方式、方法更要不断改善。如在开设法制课的同时,可以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采取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各大专院校还可与司法机关加强联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结合所办案件,对学生进行现实的法制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将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当前,一些高校基于其校规管理的考虑,对违法犯罪的大学生不分情况,一律开除,这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改造,也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所以,笔者建议,高校应对犯罪大学生区分情况,区别对待,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司法预防:
  就法院而言,对犯罪大学生应寓教于审,惩教相结合,实现对他们的特殊预防。法院要贯彻全面调查原则,查清大学生的犯罪原因。全面调查指对大学生犯罪案件,不仅要查清犯罪事实,而且要深入学校、家庭调查大学生的成长经历、既往表现、家庭状况等,然后,综合第一手材料,以弄清大学生的犯罪原因。大学生受过高等教育,对事情一般都有自己的独立见解。如果只是对其进行泛泛教育,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如果找准了对其教育的感化点,就会使教育做到有针对性,效果也不同。贯彻全面调查原则,就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实现对大学生犯罪的特殊预防打下了坚实基础。而另一方面,贯彻全面调查原则也可以防止在刑罚的适用上不分情况同等对待。
  法院可邀请大学生所在院校的教师参加庭审教育。对在校大学生来说,一般远离家庭,大多数时间在校内度过,其所在院系的教师和辅导员对其生活、学习情况是比较熟悉的,对其思想动态也有一定的了解。而且,对知识的尊重往往使大学生很容易对学识渊博的教师产生景仰之情,邀请他们参加法庭教育,这本身对大学生就是一个很好的警示。同时,法院也可邀请心理专家介入,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大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这样做不仅可以深入挖掘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溯清犯罪源头,也可以使法庭教育更具有针对性。
  此外,就我国法律而言,在刑罚种类上,对犯罪大学生应多适用非监禁刑。大学生犯罪以后,大多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痛悔不已,在认罪悔罪的同时,也希望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国家、社会及家庭培养大学生不容易,为了使大学生完成学业,做有用的人,对大学生在刑罚上应尽量适用非监禁刑。

来源: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李鉴春——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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