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60岁老人“叱咤”情场 劈腿三女友骗25万
2017年4月12日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60岁老人“叱咤”情场

南宁 60 岁的余某在网上结识三名女网友,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其中还有已婚女。这三个女朋友都沉沦在该男子的糖衣炮弹里,把这个老男人当成自己的真爱,只要余某伸手要钱,她们就毫不犹豫的给钱。

就这样,余某打着爱情的幌子一共从这三个女人的手中,骗走了 25 万块钱。目前余某已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抓获。

人家六十岁抱孙安享晚年,他倒好,六十岁还 " 叱咤 " 情场劈腿骗钱 … 这 " 老不正经 ",抓得好!

诈骗罪的定罪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余某虚构谎言,打着爱情的幌子进行诈骗数额高达25万元,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来源: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李鉴春——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1378127166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