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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故意伤害罪怎样能判缓刑
2017年6月16日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被告人陈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因本案于2014年5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xxx街xxx号附近,因车辆剐蹭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被告人陈某持扳手打伤被害人王某某,致使被害人王某某面部软组织挫裂创和左手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王某某在本案中有过错,且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并得到王某某的谅解,故本院酌情对陈某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有悔罪表现,故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的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律师:13631484746(微信号);Q Q:930293666;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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