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案例
文章列表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谈恋爱骗钱,招摇撞骗怎么定罪处罚?
2017年10月5日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谈恋爱骗钱

2007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昝某以北京市反贪局工作人员与被害人李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并以种种借口骗取李某现金人民币20500元。

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间,被告人昝某利用其与被害人李某外出旅游之机,盗窃李某人民币91500元。

2007年12月4日至7日,被告人昝某使用李某的手机给李某的朋友王某发短信,冒充李某身份以旅游缺钱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4000元。

招摇撞骗怎么定罪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昝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昝某所犯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诈骗罪应予并罚。鉴于被告人昝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大部分赃款系同被害人旅游时一起花费,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诈骗罪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昝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


来源: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李鉴春——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1378127166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