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盗窃赃物仍购买
2012年4月,黄某窜到四楼的一间出租房,撬锁进入房间内盗走台式组装电脑一台,价值1280元。李某明知该电脑是黄某盗取的,仍以550元的价格购买。2012年11月22日,黄某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3日,李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
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被盗物品已找回,未造成损失,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