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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贪腐近4亿 声称不严重求缓刑
2017年11月28日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裸官”贪腐近4亿

反腐仍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开展,众贪官纷纷落马,可如今,一国企经理竟可贪污近4个亿,如此实在让人咋舌。

8月21日,张新华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受审,检方称其涉嫌贪污金额高达2 .8亿多元;涉嫌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780万元、港币238万元。贪污加受贿,两者接近4亿元。

张新华是广州市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原总经理,其职位和级别并不算高。据广州市检察机关指控,张新华于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在担任广州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广州有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主管全面工作,负责管理公司所属及下属公司资产物业的职务之便,假借企业改制之名,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隐瞒债券等手段,将白云公司所属及其下属公司的多套房产、土地非法转至由其主持成立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随后,张新华私自成立新雨田公司并占有25.4%的股份,贪污国有资产价值逾人民币2.8亿元,个人所占股份折合人民币7227万余元。并且在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时,先后收受贿赂人民币9780万元、港币238万元。目前案件尚在审理当中,张新华表示自己贪污、受贿的金额其实并不严重,希望得到缓刑。

涉嫌贪污、受贿罪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法邦名律联盟刑事专家团团长,告诉我们,《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贪污了近4个亿居然都嫌数额并不严重,那贪污多少才算是严重呢做官是要为人们服务的,老百姓的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更何况是4个亿。希望法律的制裁能敲醒这些不知所谓的贪官们,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


来源: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李鉴春——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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