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作案不汲取教训改过重新,减刑释放后五年内重操旧业,多次流窜作案实施盗窃,数额特别巨大,2013年3月6日,浦北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波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波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多次伙同李树(另案处理)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合计6042元。
一、2012年9月16日6时许,被告人刘波伙同李树窜至浦北县寨圩镇绿宝石水泥厂宿舍楼一楼走廊,由刘波在一边“放风”,李树用特制钥匙盗走韦春的一辆建设雅马哈牌黑色摩托车。二人偷车后将该车以550元价格卖给乐民镇社头村一吸毒人员。经物价部门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771元。
二、2012年9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刘波伙同李树窜至浦北县寨圩街友谊路58号远华旅社一楼大厅,由李树在一边“放风”,刘波进入大厅内发现宁溪的一辆港田牌摩托车没有锁车头锁和防盗锁,车钥匙没有拔下,便将该车盗走。次日8时许,被告人刘波和李树将该车骑到寨圩镇粮所路口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扣押了该摩托车,之后发还了失主宁溪。经物价部门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三、2012年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波窜至浦北县寨圩镇糖厂大院宿舍楼梯口,利用随身携带的特制钥匙盗走黄梅凤的一辆建设牌红色女装摩托车。次日早上,被告人刘波将该车以450元价格卖给乐民镇一个男子。经物价部门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249元。
四、2012年10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刘波伙同李树窜至浦北县寨圩街四处寻找作案目标。当二人来到寨圩镇金龙路5号铺面门前,发现谢方钦的一辆春燕牌红色男装摩托车没有拔车钥匙,便将该车盗走。后因发现车主是李树的朋友,便将该车交还失主谢方钦。经物价部门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122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波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送往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役,后被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二日,于2012年3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为人民币60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波为吸毒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被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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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电信诈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