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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环节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初探
2018年1月16日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对如何完善审查批捕环节的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相比,其心理和生理有以下特征:一是生理变化明显。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发育期,身体各组织、器官发育很快,第二性征也日见明显,新陈代谢加剧,显得精力旺盛。二是心理上进入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具有半儿童、半成人的特点。表现为较强的模仿欲和好奇心,对外界反应敏感。三是独立意识提升,自尊心较强。但由于思想相对幼稚、不成熟,所以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情绪不稳定,容易冲动,也容易受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未成年人生理上、心理上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易感情冲动,缺乏自控能力,所以犯罪动机都比较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而他们的个性心理尚未成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也比成年人多,容易挽救。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慎用强制措施,尽量不用或少用。对于可捕可不捕的,一般不要逮捕。《公安部规定》第15条指出,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14、16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当前审查批捕环节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的缺陷
  (一)立法过于原则、空泛,实践中不易*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虽然都有关于对未成年人慎重适用强制措施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空泛,操作性不强,最终造成可捕可不捕的一律逮捕。还要求必须严格掌握批准逮捕的条件。该规定第13条要求,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过失犯罪的;(2)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3)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4)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的;(5)具有其他没有逮捕必要情节的。



来源: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李鉴春——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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