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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拒不认罪 公安民警出庭作证
2018年2月12日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今年3月18日下午2:00,静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一起“零口供”的盗窃案件正在开庭审理。由于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后,始终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静安区检察院依照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本案的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这也是新刑诉法实施后,静安区法院的法庭上首次出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人赃俱获,小偷依旧矢口否认

去年10月29日下午,一辆开往徐浦大桥方向的770路公交车靠站上下客,王先生边用耳机听音乐,边跟随人群准备从前门上车。突然,耳机里的音乐声戛然而止,王先生呆愣片刻,一摸口袋,发现耳机另一端的手机不翼而飞,便急忙下车寻找。

原来,小偷刘某早就盯上了戴耳机听音乐的王先生,顺着耳机线锁定目标位置,趁王先生上车时,佯装乘客站在王先生左后侧,右手从王先生上衣左侧袋内偷出手机后迅速从人群中退了出来,准备逃之夭夭。

然而,刘某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的扒窃动作,却落入被执勤便衣李警官和张警官的眼中。见刘某得手后准备逃逸,李警官当即上前将刘某抓住,刘乘乱将手机扔出,后被张警官找到。此时,发现手机失窃的王先生匆匆下车寻找,并确认刘某扔出的手机正是自己被窃的iphone4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32元。

面对事实和证据,刘某却矢口否认自己的罪行,辩称自己在等车时,被2名便衣警察抓住,并诬陷自己是小偷。

民警出庭,还原当日擒贼经过

静安区检察院公诉人孙黎文宣读起诉书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根据公诉人的申请,法庭通知承办此案的两名侦查人员依次出庭作证。两名侦查人员先后就本案的案发及抓获过程接受了公诉人、辩护人的交叉询问。

李警官说:“当天下午6时许,我和同事张某在本市龙吴路龙漕路公交车站执勤,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当他行窃得手后,我和张某立刻上前抓住该男子,被害人此时也来了。张某从地上捡起一部手机,被害人看后说是他的。”

张警官说:“李某抓住该可疑男子,在他们搏斗过程中,我看到一部手机从该可疑男子身上掉下来,我上去把该可疑男子制服,还从地上捡起手机。被害人也从车上下来,看到这部手机就说手机是他的,于是我们就将可疑男子扭送到了公安机关。”

在证据面前,刘某无法再狡辩,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随后,公诉人出示了被害人王先生的陈述,并希望刘某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痛改前非,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当庭判决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背景材料】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该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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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鉴春——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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