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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注意事项有哪些
2018年3月1日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 佛刑二终字第28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亚洲,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自报)。2006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亚洲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佛禅法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亚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抢劫罪

2006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张亚洲到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通公司)车队办公室内,用弹簧刀顶住何日基的腰部,威胁何日基并抢走何日基的人民币60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被害人何日基的陈述。主要内容是:2006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张亚洲到建通公司找他说要谈点事情,之后,他和谭锐新与被告人张亚洲到车队办公室,进办公室后,被告人张亚洲叫谭锐新出去,然后拿出一把弹簧刀放在桌子上,要他给4000元,他说没钱,被告人张亚洲就用刀顶住他的左腰部,并抢走他钱包内的600元人民币。

(2)证人谭锐新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6年4月13日下午,他在建通公司车棚见到被告人张亚洲,被告人张亚洲说有事要找何日基,之后,他和何日基与被告人张亚洲到车队办公室,进办公室后,被告人张亚洲叫他出去,他出去后怕出事便折回头,他在办公室外从门缝里看见被告人张亚洲与何日基面对面坐着,被告人张亚洲将一把弹簧刀放在桌子上,这时,他听到被告人张亚洲要何日基给钱,何日基说没钱,之后他看见被告人张亚洲拿起弹簧刀顶着何日基的左腰部,何日基被迫拿出钱包丢在桌面上,被告人张亚洲从钱包里拿走了几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

(3)被告人张亚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主要内容是:他曾于2006年3月份左右到建通公司车队办公室找过何日基,并打了何日基两巴掌。

二、敲诈勒索罪

2004年底,被告人张亚洲以其在建通公司工作期间被何日基、邹伟平扣发奖金为由,多次声称要报复邹伟平和何日基,并分别向何日基、邹伟平索要财物,期间,何日基通过谭锐新给了被告人张亚洲人民币1000元,邹伟平通过陈孝鹏给了被告人张亚洲人民币5000元。

2006年12月14日14时,被告人张亚洲到建通公司张建平的办公室,对邹伟平和何日基说,要么让他各捅一刀,要么就各赔偿人民币20000元给他。同月18日,被告人张亚洲再次到建通公司时被民警抓获。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被害人何日基的陈述。主要内容是:2004年底,被告人张亚洲从建通公司离职后,以在公司期间被扣了3000多元奖金为由,多次找他和邹建平要钱,每次都说知道他的家庭地址等威胁性言语。因此,他被迫通过谭锐新给了被告人张亚洲人民币1000元,但之后被告人张亚洲还是不断地威胁他。2006年12月14日,公司经理张建文打电话叫他到办公室,他和邹伟平等人到后,被告人张亚洲说要捅他和邹伟平每人各一刀,之后,又要他和邹伟平每人各给人民币20000元。

(2)被害人邹伟平的陈述。主要内容是:被告人张亚洲于2001年到建通公司工作,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张亚洲被公司辞退后,经常打电话威胁他,要他给3000元。之后被告人张亚洲经常到公司威胁他和何日基二人,因此,他被迫通过陈孝鹏给了被告人张亚洲人民币5000元。2006年4月份,被告人张亚洲又开始找他麻烦,经常发信息给他向他要钱,并威胁他如不给钱就让他在佛山消失。同年11月22日晚上,被告人张亚洲又到公司找他,并对他拳打脚踢。同年12月14日,公司经理张建文打电话叫他到办公室,他和何日基等人到后,被告人张亚洲说要捅他和何日基每人各一刀,之后,又要他和何日基每人各给人民币20000元。

(3)证人谭锐新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4年底的一天下午4时多,被告人张亚洲到建通公司他们的办公室,凶狠狠地要何日基给3000元。之后,他约被告人张亚洲吃饭,给了被告人张亚洲人民币1000元,并叫被告人张亚洲别再去找何日基。

(4)证人陈孝鹏、李志坚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4年12月份,建通公司车间主任邹伟平对陈孝鹏说经常被建通公司以前的员工即被告人张亚洲恐吓勒索,要陈孝鹏帮忙找被告人张亚洲谈谈。于是陈孝鹏、李志坚等人就约被告人张亚洲出去吃饭,之后陈孝鹏给了被告人张亚洲人民币5000元,并叫被告人张亚洲别再骚扰恐吓邹伟平。

(5)证人张建文的证言。主要内容是:被告人张亚洲于2001年6月11日进入建通公司任司机,因工作表现不好,2004年8月合同期满后,建通公司没有与被告人张亚洲续约。之后,被告人张亚洲以曾受公司的车队队长何日基、车间主任邹伟平压迫为由,经常到建通公司敲诈何、邹二人。2006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亚洲到他的办公室,他叫何日基、邹伟平、李学友过来,后来公司的一个客户梁绍宜也到了他的办公室。被告人张亚洲说要解决事情有两个办法,一是要捅何日基和邹伟平每人各一刀,二是要何日基和邹伟平离开公司,最后又要何、邹二人每人各给20000元。

(6)证人李学友、梁绍宜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6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他们在建通公司张建文经理的办公室听到被告人张亚洲说要捅何日基和邹伟平各一刀,之后又要何日基和邹伟平每人各给20000元。

(7)抓获经过和扣押物品清单。主要内容是:2006年12月18日,民警在建通公司抓获被告人张亚洲,并缴获弹簧刀一把。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亚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方法劫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亚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亚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亚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但大部分未能得逞,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张亚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原审被告人张亚洲上诉称:一、其没有抢劫何日基的钱财,而是出于朋友义气,替谭锐新要回600元钱,且本案证人作了伪证;二、敲诈勒索属未遂,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亚洲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张亚洲所提其未抢劫何日基的钱财,而是出于朋友义气,替谭锐新要回600元钱的上诉意见,经查,被害人何日基陈述被抢的时间、地点及具体经过与证人谭锐新所目击的情形完全吻合,且有上诉人张亚洲关于在上述时间到过上述地点找过被害人何日基的供述可以佐证,证实上诉人张亚洲持刀威胁何日基并抢走人民币600元的事实。上诉人张亚洲称未抢劫何日基的钱财的上诉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上诉人张亚洲称本案证人作了伪证,没有证据证实,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亚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方法劫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张亚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张亚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张亚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但大部分未能得逞,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张亚洲称敲诈勒索属未遂,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审查,上诉人张亚洲犯敲诈勒索罪,部分属未遂,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作考虑,对其量刑并无不当,对上诉人张亚洲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 胡智鸿

代理审判员 鲁儒华

二○○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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