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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安全,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2018年3月17日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又到一年暑假时。假期对于孩子而言是翘首以盼、放松娱乐的日子,但同样也是事故高发期。近年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受理的涉学生暑期事故案件日益增多。为此,房山区法院法官以案释法,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践向社会、家长和孩子传播风险防范意识、发送预警信息。

  少年无视危险,溺水身亡负主责

  2014年高考刚结束,1995年出生的小高和同学一同前往某公园野外聚餐。其间,小高和一同学去附近河边观看钓鱼。小高对同学说,自己想去河西。此时一位钓鱼的人告知“河西水深,注意安全”。小高未理睬。后小高溺水,他人报警,遗体被打捞上岸,民警前往现场并出具了《死亡的调查结论》,认定小高系溺水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事发时,河道西侧正值某市政公司在整治河道,该市政公司与水务局签订施工合同,具体负责该标段河道综合治理工作,在施工中该市政公司在西侧河道开挖了导流渠。小高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市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市政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高死亡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市政公司与水务局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市政公司具体负责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该市政公司对于该段河道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市政公司在施工中明显改变原有河道面貌且施工现场疏于管理,以致小高进入河道深水区域导致溺亡,对此市政公司负有一定的责任;而小高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河道施工现场存在一定的危险,但却执意进入河道施工水域以致发生溺亡的后果,小高本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暑期兼职要慎重,维护权益留证据

  小林是艺术生,高考结束后,她上网找了份教小学生钢琴的工作。该公司在网上招聘简报上称每节课90元,一节课45分钟,上完课立即给钱。小林立马向公司投去简历,并被录用。第一天,小林上了两节课,工作人员给了她90元。小林有了成就感,第二天又兴冲冲地去公司教学。可上完课后,工作人员告诉她,如果想继续教课,必须连续上班一个月后才能给付工资,第一天只是实习,当天结账。实习通过后,还想继续教课,就需要工作满一个月才能结账,而且一天可以教两节课,每日课酬费为180元。小林觉得一个月能赚5400元,相当不错。可是,当她工作满一个月向工作人员索要工资时,得到的答复却是“最近公司资金紧张”,后小林经常催要,得到的答复都是“没有资金”。到最后,工作人员干脆不接电话了。小林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要劳务费5400元。公司却答辩称其从未招聘过小林,小林未和公司签过任何合同。法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小林的诉求。

  法官说法:庭审中,小林向法院提供了学生的姓名、该学生家长证人证言,并提供了招聘工作人员的电话及证人证言,且根据法院到公司现场对学生进行谈话等能确定小林在该培训公司教过钢琴课,而培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网上招聘信息中的工作人员擅自利用公司名义招聘人员,故法院判决培训公司给付小林一个月劳务费5400元。

  学生暑期在外兼职,得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一名缺乏社会经验的学生,决定兼职之前,需对招聘公司的资质、信用等提前做好查询工作,确保公司的信誉、地址、办公环境等情况后,慎重选择即将应聘的公司,确保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在兼职过程中,也需随时保留证据,与应聘公司签订有关书面材料,为以后维权做好准备。

  大学生暑期自助游,出行风险要评估

  在校大学生小伟和其他同学一同参加学校一户外运动社团,该社团的宗旨是“独立、拼搏、挑战自我”。2015年暑假,该社团组织包括小伟同学在内的10余名学生一同前往内蒙古某沙漠进行穿越活动。不料,小伟在穿越活动中不慎受伤,致二级伤残,瘫痪在床。后小伟将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0多万元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最终判决社团组织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小伟作为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风险性应有充分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对别人的行为也应有相当的了解能力。小伟明知此次穿越活动存在较大风险,却与其他学生一同前往,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社团组织者虽对此次活动的危险予以说明,并让参加者签署了“活动中任何事故,参加者本人自担责任”的承诺书,但这并不能免除活动组织者在此次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小伟的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年来,暑期自助游受到大学生群体的青睐,但是因学生安全意识缺乏、对独自出行风险预估不足、家长对子女的安全教育不足等导致暑期自助游频发事故。作为学校或者社会自助游的组织者应当做好出游前的安全教育、出游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并为每一位参加者购买人身意外险,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并做好事故发生后的救济工作。


来源: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李鉴春——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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