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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和刘某盗窃罪案
2018年6月3日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案由】盗窃罪

【关键字】 盗窃 共同犯罪 累犯 立功

【案情摘要】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和刘某

被告人杨某,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被告人,刘某,男,1977年6月9日出生。2008年9月29日夜,被告人杨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到商丘市平原路钢材市场内,将×××的两台电焊机盗走,价值人民币2400元,后销赃获款2000元分肥。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失主。2008年9月21日,被告人杨某伙同刘某经预谋后,到商丘市八一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处,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五菱”银灰色面包车盗走,该车价值人民币23590元,后销赃获款人民币2000元分肥。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失主。 2008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刘某预谋后,到商丘市团结西路小李庄开发区万堤沟西河沿处,将×××的一辆“五菱”银灰色面包车盗走,该车价值人民币10800元,后销赃获款人民币1800元分肥。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失主。

【裁判】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理分析】

分析该案件首先需要厘清以下概念:

1、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且自然人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三是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是在一个量刑或者处罚幅度内,从低线处罚,但总体来说还是在该幅度内,从重处罚则与之相反。一般认为,从轻(或重)处罚具体适用的方法是先抛开从轻(或重)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案情,作出拟刑事处罚,然后在拟处罚的幅度基础上根据从轻(或重)情节,作出比拟处罚幅度低(或高)的刑事处罚。

3、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4、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的实际来看,需要把握如下界定:

首先,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否构成盗窃?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方面,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杨某和刘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公民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其次,杨某和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依据构成共同犯罪的有关认定标准,杨某和刘某主观上具有共同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二人相互配合,先后两次共同实施盗窃他人面包车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构成共同犯罪。当然,杨某和张某(另案处理),也共同实施了盗窃他人电焊机的行为,此案和刘某没有关联。具体的盗窃数额,杨某参与盗窃三次,价值人民币36790元,刘某参与盗窃两次,价值人民币34390元。

最后,具体的量刑选择以及是否存在从轻(或重)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在河南省关于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中(豫高法发〔1998〕21号),规定数额较大为八百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五万元以上。具体到本案,杨某的盗窃数额是36790元,刘某的盗窃数额是34390元,均为“数额巨大”,结合《刑法》第264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考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其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认罪态度尚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于刘某,法院做出了相同的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当然,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仍然体现着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非常正常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盗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再平常不过的事情,虽然大家或多或少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但是常常会因为一时疏忽而遭遇钱财的损失。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时刻树立防范意识尤为重要。从本案扩展至我们的日常生活,我们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在公共场所,要留意身后或者两侧是否有人尾随,要将包斜挎并置于胸前或视线可以监控到的位置,以防背包或者口袋被扒。

2.如果外出时家中无人留守,注意要关好门窗,锁好防盗门。贵重物品要放置于安全的地方,如果出门时间不长的话,可以在屋中亮一盏灯。如果仅有老人、小孩或者妇女独自在家时,陌生人敲门时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开门,以免遇险。

3.存取款时要小心,防止被别人偷窥,存取大量现金时,最好选择白天路上行人较多的时候,不要贪图路近而穿越冷清、狭窄的小路或者胡同,并注意路上不要暴露自己的现金。最好是选择多人同行,加强安全系数。

4.对于在外放置的交通工具或者其他动产,要注意采取好安全措施,安装报警系统等,不要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65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

第68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豫高法发〔1998〕21号)《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状况,经共同研究,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以八百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来源: 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李鉴春——周口电信诈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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